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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1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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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变更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告知承诺)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校验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5、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一般办理形式)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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