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什么情况下监控平台需要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按照上述要求,以下6种情况需要进行备案:1、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新进入市场时;2、已备案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3、道路运输企业使用自建平台;4、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

2、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吗?在联调前可以开展业务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按照上述要求,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并且在联调前不能开展相关业务。

3、如何进行技术联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第三条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4、提供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明确要求: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因此要提供电子地图所有方的授权文件,且应明确注明电子地图的审图号。

5、提供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GB/T 22239-2019)要求: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需要通过本市网安部门的备案和测试,取得和提供加盖备案公安机关公章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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