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8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五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57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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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