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00000400010320T2000129204003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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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直属海关审批)(新设) | 北京海关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直属海关审批)(变更) | 北京海关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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