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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207E
北京市财政局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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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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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02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罚款、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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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5条】【第2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第77条】【第1款】【第1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展开】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财政部令第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74条】【第1款】【第1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城市副中心承安路3号院3号楼3314室【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城市副中心承安路3号院3号楼3314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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