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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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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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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477211022502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审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审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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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010-555280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2号院2号楼及1号楼东侧 101117【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j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2号院2号楼及1号楼东侧 10111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2号院2号楼及1号楼东侧 101117【展开】

投诉网址:

http://sjj.beijing.gov.cn/【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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