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47721102250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审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审计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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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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