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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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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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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G486092211027176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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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3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6条】【第1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whzf.beijing.gov.cn/bjwhzf/zwgk/zcfg.s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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