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49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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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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