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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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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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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11020804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6个月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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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暂无【展开】暂无【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民政部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条】【第1款】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4条】【第2款】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5条】【第2款】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30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38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42条】【第1款】【第6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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