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2
11110000000027174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954000
0
56627692-cb6e-43ff-bb9f-455d24269084
bdaf2b92-1c6d-4d37-91cd-aa7e12ddb09d
2
02
市药监局
110000000000
{"VERSION":"20211231","ONLY_ID":"667ddafa-a158-4173-968b-0ba0c60d70fd","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3859500","POWER_ATTRIBUTE":"","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bdaf2b92-1c6d-4d37-91cd-aa7e12ddb09d"}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95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结果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