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含代表机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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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
承诺件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办理信息
自办件
6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不收费
否
是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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