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20402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违法所得低于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低于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低于五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低于七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低于一百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百万元或因使用流入市场的实验动物导致出现疫情、传染性疾病等严重后果,没收非法所得,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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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举行听证,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履行审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7条】【第1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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