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646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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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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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展开】 | --【展开】 | |
决定 | |||
实施检查 | 按照检查计划或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展开】 | |
决定 | --【展开】 | --【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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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