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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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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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0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0(工作日)
1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受理,不符合要求驳回申请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
办理结果:符合注册要求的,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否则,退回注册系统个人用户端。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办理结果: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准予注销二级造价建造师
送达方式:
其他:电子证书,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登录方式:北京市住建委官网首页办事大厅,个人登录,选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268)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
一、因劳动关系解除,正常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一)、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二、因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注销注册的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强制注销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三、因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过期且未办理延续注册,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一)、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13造价工程师
1.问:网上办理流程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后,企业登录系统确认并上报登录方式:北京市住建委官网首页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或企业登录,选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268)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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