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04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 | 立案报告【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展开】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展开】 |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咨询
投诉
建议
办件查询
快递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