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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005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中的子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母表;(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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