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项目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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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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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2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3(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
办理结果:接收凭证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一、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需要上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填写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一年内的检测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七、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填报后A4纸打印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材料信息八),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附件:
不收费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卫生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卫生部令第〔2006〕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问:网站上提交什么材料?
答:网上填报申请表并打印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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