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G486092211027175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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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0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33条】【第1款】【第1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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