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4772110325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审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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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
立案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处理决定 | |||
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展开】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展开】 | |
决定 | --【展开】 | --【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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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