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11021874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