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31Y211024004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第18条】【第1款】【第1项】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第18条】【第1款】【第2项】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第18条】【第1款】【第3项】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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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