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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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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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接收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2014037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