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直辖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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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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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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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工作日)
1(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七)仅限北京本市驾驶员申请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七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①提出注销申请的;
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
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注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
1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2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团级及以上说明文件本人住所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指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
1已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
港澳居民居住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的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
1已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
台湾居民居住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申请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申请人为外国人的
3、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申请人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
1、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机动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业务
代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问: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是否仅限北京本市驾驶员申请办理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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