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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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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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投资设立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MB167861412110120043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部关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调整实施外商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1237号) 第二条 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北京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北京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通知调整的文化市场管理事项,也适用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法定办结时限压减至承诺办结时限。【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