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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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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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11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5(工作日)
1(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依法依规开展民爆生产领域领域监督管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
办理结果:正式受理申请。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可容缺后补)
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可容缺后补)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
八、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措施及应急预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效期内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5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问: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才可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答:是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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