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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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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311J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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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委
110000000000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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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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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9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来源:《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4项)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来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366项)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者申请材料。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2、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资格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属地宗教团体意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临时地点的产权方的租赁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或盖公章。 2、不动产权证须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一年

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资格证书

结果名称:

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资格证书

结果样本:

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资格证书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

一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3〕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0〕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境内外国人组织的、有一定数量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敌视中国言行,无不良记录,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得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临时地点。
第九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协议文本及召集人有关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人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在临时地点进行的活动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
(三)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适合进行集体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召集人应当填写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向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出具的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书面答复;
(二)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该宗教基本情况的说明;
(三)拟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姓名、国籍、现居住地、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等说明;
(四)召集人的承诺书;
(五)召集人的护照以及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六)拟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等说明;
(七)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材料,以及该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前款所要求提交的材料除第二项中所信仰宗教主要经典外,应当使用中文。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在第一款第四项的承诺书中,召集人应当承诺,做好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加活动的外国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临时地点的外部不设置宗教标志物。所有召集人均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立临时地点的申请材料后,征求拟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信仰同一宗教、能够使用同一语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一般只批准一处临时地点。
临时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仍需要在该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时,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至少有一名召集人在现场负责管理。
召集人应当加强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地点批准文书中载明的活动人数。
第十五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需要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应当由召集人向临时地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由该宗教团体安排合适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
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安排或者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外,境内外国人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仅限于境内外国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和临时地点建筑设施的提供方,发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地点的召集人、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三十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问:此事项办理收费么?

答:您好,不收费。

2.问:此事项办理周期是多长时间?

答:您好,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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