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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6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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