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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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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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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17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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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02条】【第1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102条】【第2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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