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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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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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000106106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①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②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③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④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⑤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 持证上岗; 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可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