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2
07
111100000000212234
市科委
110000000000

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主体资质资格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5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新增职能)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 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 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 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 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 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 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 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 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 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 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 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 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 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 认 定条件和程序 附件 1: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釆用“分 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 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 管理。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 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 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 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 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 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 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 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1、将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 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3、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 进行考核; 4、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 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 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 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 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 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 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 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 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 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 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 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 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 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并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 门从执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 目的相关机构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 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 相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同,并经双边政府间科技 合作机制确认后,择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 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 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 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 1 年以 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 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政策、资金、 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 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 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 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 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 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 部火炬中心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国家高 新区出具支持意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综合考虑国家高新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 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和火炬中心共同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八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 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 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国布局、统筹 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 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 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 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 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 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 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 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 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 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 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 作司提出申请;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综合考虑全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部 国际合作司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 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 体。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 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 管理釆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 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 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科技部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国际合作司作为国合 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 定;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全国性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加强国合基地与国家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通 过对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 科技合作的能 4、负责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 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 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 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 动作用。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 属关系不变。科技部鼓励各国合基地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 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 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科技部在对国合基地工作进行跟踪评价和考 核的基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 用的国际科技国合基地,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考核结果 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重要 参考条件。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 对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报基地,将取消其国合基 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应根据科技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 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 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 十五条 科技部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 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 空间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专门对国合 基地建设进行部署,使国合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 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 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国合基地 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 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七条 科技部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 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 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 持。 第十八条 科技部组织建立国合基地联盟,并努力把基 地联盟打造成为各基地成员间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优势互 补、分工协作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组织机制。国合基地联 盟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 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在国际科技合作网站设立“国家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专栏”,为宣传国合基地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并为 国合基地间的相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第二十条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结合《国 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将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 合作工作与国合基地的建设相衔接,以丰富和充实国合基地 的内涵,同时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产学研合 作,为国合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建设局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