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2
07
111100000000212234
市科委
110000000000

认定科技创新主体资质资格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3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三、主要任务 (五)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 2.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深入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1〕74号)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28号)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 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 3个、面积达 15000 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 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 50 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 1000 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 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并至少有 3 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京科发[2016]442号)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9号)七、实施产业融合工程,增强产业支撑能力 (三)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鼓励制造业领域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和设计机构,为本企业或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产品设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组织认定并予以挂牌。【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4〕622号)第四条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381号)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推动企业创新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市科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企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遴选参加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认定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后,确认激活。激活后企业登录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在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并已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第六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请并回避。   第七条 认定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1号)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第一条 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指导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条件平台。通过政府部门组织,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第三条 创新券是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平台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   第四条 平台与创新券支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据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平台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自身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   创新券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在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项目过程中,领取并用于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拥有《实施意见》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成为市属开放单位。   鼓励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等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提出申请、公示等程序后成为在京开放单位。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一定量符合条件的、可对外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或经明确授权运营管理对外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有较强加入平台开放共享意愿。   3.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4.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力。   5.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6.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不再继续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的在京开放单位,须有正当退出理由并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申请。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主要负责平台与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确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开放单位主要职责:   1.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梳理相应的科技服务情况,挖掘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京内外供需对接活动,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开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主责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社会化服务运营等职责。   2.确认申领单位信息和创新券合作项目信息,核实是否满足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要求,为申领单位提供创新服务。   3.维护申领单位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创新券项目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申领单位主要职责:   1.充分了解创新券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等相关要求,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提交申领材料并自主领取创新券,须保证申领材料的所有内容真实、合规、准确。   2.确保开展创新券项目合作的单位在公示的开放单位范围内,且合作开展的项目符合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3.配合开展创新券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创新券实施情况及开放效果等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标准。   根据每年申报总体情况,开放单位按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分为Ⅰ、Ⅱ两类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以测试、检测、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则上不纳入平台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高的I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资金支持;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低的Ⅱ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Ⅰ、Ⅱ两类单位考核结果为其他等次(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分周期定期在指定网站发放,每周期的总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使用额度由申领单位按需自行确定。其中,获得国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使用创新券支付额不得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券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纳入开放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由开放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补助开放单位相关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采购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工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开展绩效考核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支持范围、申报材料等。   2.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放单位通过指定网站填报专项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3.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形成绩效考核结果。   4.实地核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抽取一定比例的开放单位,尤其是评审过程中存疑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放共享服务的效果等进行核实。   5.拨付经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实地核查结果形成支持方案,通过行政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的组织实施程序:   1.网上领取。创新券定期发放,申领单位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自身符合条件后,登录指定网站进行注册,并自主点击领取创新券。   2.合同登记。申领单位登录指定网站,根据开放单位提供的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内容,按需进行筛选及对接,提出合作项目信息。开放单位审核确认申领单位及项目信息后,与申领单位签订创新券服务合同,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申领的创新券须在15日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3.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须通过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不计入当年总额度。   4.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兑现评审,并对存疑项目组织现场调研或答辩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创新券项目兑现评审结果。   5.拨付经费。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前三季度定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单位和申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在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过程中,不得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对外泄漏申领单位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配合监督管理或经查实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平台与创新券专项经费申报资格、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持续深化京津冀跨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加强创新券合作,做好收券单位互认衔接,并研究探索积极有效举措,以更好服务于三地申领单位需求、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或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利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京科文发〔2020〕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