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68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 处罚的幅度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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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旅游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旅游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5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 【第76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9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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