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G486092211027175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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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