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49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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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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