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45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3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14条】【第1款】【第2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6条】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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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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