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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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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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0701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0(工作日)
1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区级受理初审、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的注册要求。
办理结果:受理结果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办理结果: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准予注销二级注册建造师
送达方式:
其他:网站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一、因劳动关系解除,正常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注销申请表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导出,申请人签字、企业盖公章后上传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二、因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注销注册的
(一)、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三、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过期且未办理延续注册,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注销申请表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导出,申请人签字、企业盖公章后上传
(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4、提示:因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需要申请办理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的,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环六里桥西南角)现场办理业务申请。纸质资料根据材料信息中的要求提供。
不收费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14建造师
1.问:网上申报后,还用打电话与初审部门沟通上报情况吗?
答:网上申报后,不用打电话与初审部门联系,初审部门会看到网上已提交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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