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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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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0044N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10100401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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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新闻出版局
110000000000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

到现场1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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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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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101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1.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来源:《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材料齐全,填报完整,加盖公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www.nppa.gov.cn/
电话查询:(010)55569099
电话查询:(010)55569099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初审申请材料: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约谈,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与业务设立范围的不予同意,退回申请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约谈,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与业务设立范围的不予同意,退回申请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设立地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一)、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设立请示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材料目录清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三)、营业执照(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资质文件

样例下载

(四)、企业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样例下载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编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编辑人员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再教育培训证明材料(每人需满足90小时以上学时)

样例下载

(七)、工作场所场地租赁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工作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八)、域名注册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1、(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一)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1、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设立请示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材料目录清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三)、营业执照(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一般单位参考

样例下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参考

样例下载

(四)、工作场所场地租赁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工作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域名注册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出版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七)《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1、(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情况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提交

样例下载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结果样本: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样例.jpg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样例_01.jpg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3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29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依据名称: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对专业如何规定?

答:答:编辑出版人员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必须有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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