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升级(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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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
行政许可
上级下放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工作日)
1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对高级技工学校调整、升级(设立)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与相关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3.按要求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收取申请单位相关申请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文件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公章完整清晰;
3.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告知受理 ;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文件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公章完整清晰;
3.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办理结果: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审核通过的,下达同意正式设立的许可,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 2、北京市技工院校登记证(副本)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一、申办高级技工学校
(一)、学校主办部门举办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须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名称。
(二)、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申请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的教学计划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专家结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举办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九)、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填报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十)、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2〕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北京市培养技能人才要求,申办各类技工院校,须严格执行申办与审批程序。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申办资格
1.申办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3.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同意筹设两类。对于同意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应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进行筹备建设,筹设期2年。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
2.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和北京市督导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完成对申办院校的评审,做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3.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950分以上)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技师学院需在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同意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4.市人力社保局将新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5.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技师学院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三)申办材料
1.申办技工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来源及筹措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情况。
(3)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①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
②学校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的明细来源和产权证明。
③学校资金来源、金额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若联合办学,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按照《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6)《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请示,须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名称。
(2)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发展规划等。
(4)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本地区或行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高级工专业或技师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等。
(5)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或(预备)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的教学计划。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通过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专家结论复印件。
(8)举办两期以上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的材料。包括:
①举办批复及专业名称。
②教学计划,教材名称,教师姓名、职称、技术等级。
③学生成绩册和结业率。
(9)按照《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或《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10)《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或《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一式三份。
1.问: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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