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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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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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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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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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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232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6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京建物【2009】836号第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单位信息发生变化且已在市质监局或工商局完成单位信息变更后。单位经办人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所属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办理结果:受理业务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办理结果:审查并办理业务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单位登记变更)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400709836_01&scope=cn+uid+idCardNumber+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dwwsyw.gjj.beijing.gov.cn%2Fish%2FautoYztLogin.jsp%3Fstate%3Dspfdwxxbg其他:undefined

一、(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来柜台办理的)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单位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来柜台办理的需加盖公章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三、法人(负责人)或经办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柜台办理的)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单位登记变更)

结果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单位登记变更)

结果样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单位登记变更).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物【2009】8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1.第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十条中“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第十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4.第二十六条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5.第三十条中“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6.第三十三条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依据名称: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法【2016】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维修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物〔2009〕85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晰表》(附件2)。

1.问:发生商品房维修资金业务的,可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哪一家管理部办理?

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负责其所在辖区内商品房维修资金各类业务,不能跨区办理业务。特别提醒:方庄管理部负责办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亦庄开发区)商品房维修资金业务,中关村管理部不受理商品房维修资金业务。各管理部具体地址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2.问:如何登录商品房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答: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转商维资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www.bjzxwxzj.gov.cn 网址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办理网上业务;已划转商维资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 bjzxwxzj.bjgjj.gov.cn网址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办理网上业务。上述网址还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和【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业委会划转后专用)】分别链接进入。上述业务系统,均需使用认证用户密钥登录。

3.问:单位信息变更由什么主体办理?

答:单位信息变更需要由已在系统中登记的该单位的经办人进行办理。

4.问:如何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

答:第一步,获取并填写变更申请表。1.获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http://gjj.beijing.gov.cn),点击【办事指南-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表格下载】或点击【常用下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下载】下载,也可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领,获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注:管理部地址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中【经办网点-管理部及银行业务网点】查询。2.填写申请表。单位经办人按照变更事由,填写《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其中,业务类型勾选“信息变更”;发生变化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项;未发生变化的,不填写信息。第二步,到管理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本单位办理注册的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管理部对所登记单位信息进行变更。相关材料包括:①单位信息(如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新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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