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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 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三) 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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