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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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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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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P8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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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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