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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503996K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对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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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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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503996K211021239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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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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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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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6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085858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承安路1号院3号楼108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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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承安路1号院3号楼108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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