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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258N2000179101002 |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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