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0205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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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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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本处罚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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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6条】【第1款】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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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于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1款】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第6条】【第2款】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第6条】【第3款】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2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