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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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
承诺件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不收费
否
是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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