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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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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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
20(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办理结果: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存在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结果:初审合格,上报司法部,材料有问题,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经公证、海牙认证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已经变更名称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因合并分立导致更名,则需提前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3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问:总部名称变更,代表处名称应当相应变更吗?
答:总部名称变更,代表处名称应当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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