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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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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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3
实施主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经办人员申请查询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住房公积金信息时,无需再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或清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的授权委托书;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申请查询本企业上市住房公积金合法合规缴存信息时,无需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