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3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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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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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4条】【第1款】【第1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21条】【第1款】【第3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21条】【第1款】【第1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21条】【第1款】【第2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