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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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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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期限届满延续申请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型号核准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设备检测;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自制、改装、拼装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并须进行设备检测;未成年人申请设台的需另提供材料三。对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在外地考取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事宜的说明见常见问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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