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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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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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是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期限届满延续申请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1.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2.填写内容规范、正确;3.申请人为个人时需签字,申请人为单位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人身份证明或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个人时需提交
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仅提供复印件
2、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仅提交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证号
(二)申请人为单位时需提交
1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仅提供复印件
2、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仅提交技术负责人的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证号
三、未成年人申请设台需另提供近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一)无近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证明的需提交
1、未成年人设台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严格按照材料说明填写 ;2.填写内容规范、真实。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1.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图片完整、清晰、可辨认。
(二)有近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证明的需提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1.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图片完整、清晰、可辨认。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标注方式不规范,或与市场销售的已取得型号核准的同款产品铭牌标识不一致的,将在受理过程中对上述申请现象加强资料审核,同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现场技术核验,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管。
五、对于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其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必要性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严格按照材料填写说明填写;2.提供图片清晰可辨认
六、设置、使用无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申请人住所地认定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设置、使用无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需提供本材料;2.申请人为北京市户籍的,无需另外提供;3.申请人非北京市户籍的,需提供下面三种材料之一:(1)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2)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复印件、(3)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有权单位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原件。(可容缺后补)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型号核准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设备检测;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自制、改装、拼装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并须进行设备检测;未成年人申请设台的需另提供材料三。对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在外地考取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事宜的说明见常见问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部门规章】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56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1.问: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及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使用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使用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名称”一栏标识有“(业余业务)”字样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此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也可以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上查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信息(查询网址链接: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以进一步确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上载明的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得采用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例如,某无线电发射设备可实际调至430-440MHz业余频段使用,但该设备按照数字对讲机手持台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则不得使用此类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二、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国家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过自制、改装、拼装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自我训练、技术探索等工作。开展此类工作时,业余爱好者应当致力于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收发模块或部件的自制、改装、拼装,以提升业余无线电台设备性能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技术能力,达到更佳的通联效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业余无线电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658-2016)和《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规范》(GB/T 16946-2017)等规范性文件所列技术要求。 (一)使用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基于电路图,通过对相关元器件(如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电路板、功放模块/芯片、变频器模块/芯片、滤波器模块/芯片、变压器、扬声器、开关、电源等)的组装和调试,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自制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自制设备时参考的电路图、自制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二)使用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在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整机基础上,通过对相关发射、接收模块的改装,进而达到更好的技术指标和通联效果。改装前的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改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相关信息、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改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改装后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得将通过升级软件实现频段扩展的业余无线电台作为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来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三)使用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将无线电台的相关部件(如无线电发射单元、滤波器单元、功放单元、电源等)进行拼装,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拼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各个部件的购买记录、部件列表、拼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对整机加装外置功放、电源等附属设备的拼装,相关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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