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
到现场1次
北京市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17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市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申请材料总要求: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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