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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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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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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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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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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人社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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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558517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5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申请人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申请的中外办学者双方均需为教育机构。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报人社部及教育部备案并获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55585176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产评估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清风路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5室
电话查询:(010)5558517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办理结果:收取申请单位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规范且无明显错误,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告知受理 ;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实质审核是否符合法定办学条件及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颁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批准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4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合作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经公证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

四、有捐赠的

(一)、资产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4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包括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原件全部要求核验,除申请表需要4份原件外,所有材料均需准备复印件一式四份。外国法人资格证书的使馆认证文件需要收取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问:哪些企业都可以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答: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只有教育机构才具中外合作办学主体资格,因此,要求中方申请人需具备办学许可证,外方需经中国驻外大使馆教育处认证为教育机构。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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